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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一般规定及安全要求
发布日期:2022-05-14     阅读:277
  气体灭火系统是四种传统固定(水、气、泡沫、干粉)之一,应用广泛,灭火效率高,灭火速度快,保护对象无污染。今天,我们将分享气体灭火系统的一般规定及其安全要求。

  一、一般规定。

  1.确定浓度。

  1)受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根据防护区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性设计浓度,计算确定灭火剂设计量或惰性设计量。

  2)有爆炸危险气体和液体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性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气体、液体火灾和固体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当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根据最大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2.组合分配系统。

  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保护区不得超过8个。

  2)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根据储存量最大的保护区确定。

  3.预制灭火系统。

  1)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得超过10台。

  2)当同一防护区内预制灭火系统装置超过1台时,必须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大于2s。

  4.喷嘴保护高度和半径。

  1)喷嘴的保护高度和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最大保护高度不得大于6.5m。

  最小保护高度不得小于0.3m。

  当喷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得大于4.5m。

  当喷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大于7.5m。

  2)喷嘴应安装在保护区顶面附近,最大距离不得大于0.5m。

  5.其他规定。

  1)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保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和管网内的灭火剂残留量之和。

  2)灭火系统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设备用量。

  3)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为20℃。

  4)同一集流管上的存储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5)在同一保护区,当设计两个或三个管网时,可分别设置集流管,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个管网上的喷嘴流量应根据相同的灭火设计浓度和相同的喷射时间进行设计。

  6)管网上不应使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二、安全要求。

  1.保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的通道和出口。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防护区应设置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加闪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射指示灯,以及防护区内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标志。灭火剂喷射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在防护区通风后,并手动取消。

  3.防护区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可自行关闭;疏散门必须能够从防护区开启。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保护区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排气口应设置在保护区下部,并直接进入室外。通信室、电子计算机室等场所的通风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打开,储瓶间应设置应急照明;储瓶间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排气口应设置在下部,可通过排气管排出。

  6.配电场所的管网和布置在上述场所的金属箱体经爆炸危险和变电后,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得大于有毒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规范附录的规定。

  8.防护区内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得大于2.5MPa。

  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应采取警示显示和措施,防止误操作。

  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喷嘴前1.0m内,设备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得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11.空气呼吸器应配备在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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